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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网讯 近日,永嘉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一般委托合同纠纷,原告奥康鞋业销售有限公司以其企业形象片《风雨同行》MTV在央视被多次延播为由,状告北京太阳圣火广告有限公司,要求其支付合同违约金314.76万元。
据原告奥康公司诉称,去年5月30日,奥康和太阳圣火广告公司签订合同书,约定奥康公司委托太阳圣火广告公司在央视综艺频道《著名企业音乐电视展播》中代理发布奥康企业形象片《风雨同行》MTV。发布时间为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发布时段为每天23:30-23:35,单次发布价格8.6万元,总计3147.6万元。奥康按季度向太阳圣火广告公司支付发布费,违约金按合同总额的10%计算,共同承认央视索福瑞或AC尼尔森的检测结果。
在合同履行中,奥康发现《风雨同行》并没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发布。从1月1日至3月10日,延播至次日零点以后的次数高达41次。晚间11点35分投放的次数为12次,按合同约定投放的正常次数仅有4次。在出现延播情况不久,奥康就曾致函太阳圣火广告,要求改正并对已经延播的情况提供证据予以解释,但太阳圣火广告公司一直没改正。为此,奥康向监播的AC尼尔森了解,发现在双方约定的时间段内,央视综艺频道播出了众多其他广告,对延播《风雨同行》不具正当理由。由于延播次数太多,太阳圣火广告公司已构成根本违约,奥康与太阳圣火广告公司交涉要求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遭拒。
3月20日,奥康依法向太阳圣火广告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同时,奥康公司向永嘉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太阳圣火广告公司支付合同违约金314.76万元。
永嘉法院受理该案后,立即通知太阳圣火广告公司应诉,该公司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该由北京法院管辖。不过永嘉法院认为,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约定,发生纠纷由提起诉讼方所在地管辖,故太阳圣火广告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被驳回。
我市一大型企业的经理告诉记者,我市一些大企业在外地投广告时,多少会碰到类似问题。本案对他们来说,很有参考价值。
据介绍,被告太阳圣火广告公司有着国家一级广告企业资质,曾策划、代理了五粮液集团、神龙富康、香港索芙特、青岛海尔、烟台张裕等著名企业的广告业务,实力非常雄厚。
目前,太阳圣火广告公司还没正式向永嘉法院提供针对奥康公司诉称的答辩,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本报也将继续关注案件进展。 记者 孟鹏 通讯员 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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